1. 若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如因为相同原因导致解散的公司,则需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新诞生的公司,亦需要申请设立登记。
2. 实行合并、分立之行为的公司,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后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登记,包括合并协议及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等,且需提供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以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详细情况说明。
3. 如果存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所强制要求公司合并且报告批准的情况,其还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
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
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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