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多个方面。首先,从客体角度看,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资产的安全。这里的“银行”不仅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还包括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这些资产的安全性意味着在骗贷行为下,资产可能面临相对不安全的状态,影响银行的风险控制。
其次,在客观要件上,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采用欺骗手段是关键。这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或在贷款资金用途上故意误导银行,以获得贷款审批。这些行为都视为欺诈。
犯罪主体主要是贷款人,但也可能包括协助贷款人掩盖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担保人、银行职员等,这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共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单位。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标准将在后续论述中进一步阐明。
在主观要件方面,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并将其用于个人目的。如果贷款人有占有贷款、不再归还的意图,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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