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需遵循特定程序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详细说明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进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并对分所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时间至少为三年,并且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的数量需达到五十名以上(不包括计划前往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年末净资产与职业风险基金总额须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则需要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此外,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三年中,不得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若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其成立时间可追溯至合并或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
设立的分所还需符合特定条件,包括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包括分所负责人);以及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所的名称应遵循“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命名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规性和专业性,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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