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制定本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医学专家运用科技或专业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法医类司法鉴定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医病理鉴定:针对与法律相关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及死后变化等进行专业鉴定。
2. 法医临床鉴定:针对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等医学问题进行鉴定。
3. 法医精神病鉴定:针对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精神损伤等心理问题进行专业评估。
4. 法医物证鉴定:对各类生物样本进行识别、关系鉴定及地理溯源等。
5. 法医毒物鉴定:对体内外药物、毒品及其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在法医病理鉴定中,具体涵盖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等。法医临床鉴定则涉及人体损伤程度、残疾等级、赔偿相关事项、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等。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则涵盖个体识别、亲子关系鉴定、生物检材种属鉴定、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年龄推断等。法医毒物鉴定包含气体毒物、挥发性毒物、合成药毒物、天然药毒物、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杀鼠剂、金属毒物、水溶性无机毒物等的鉴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旨在确保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与合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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