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存在抵扣期限规定。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主要凭证,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固定为3%,因此只能按3%的税率抵扣。
若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其进项税额将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在进口货物时需缴纳增值税,其缴纳的增值税会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企业可依据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对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若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有取得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有权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在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等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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