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即使尚未办理房产证,仍具有法律效应。
依法登记权属证书仅为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非买卖生效要件。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债权行为,非物权行为。
因此,若合同构成要素齐全,即应当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需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也应遵循此规定。
未办理批准手续并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如当事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需办理批准手续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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