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尚未获得房产证,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及有效性。
依据民法典,设立、变更、转让及撤销不动产权利的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自成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情形,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依法登记权属证书仅为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并非买卖生效的必备要素。
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非物权行为,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换言之,尽管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物权未发生变化,无法对抗第三方,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关系已然确立,双方均受相关条款约束。
此后,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事项则成为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若未能实现上述目标,买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全额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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