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犯有挪用公款罪者,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则可处以更长时间;
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予偿还者,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在个人擅自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者,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者,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2)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3)挪用公款不予偿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以及(4)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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