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规发〔2011〕273号
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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