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毕业生暑假旅游不能用学生证;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是由学校签发给该校已获得学籍的学生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学生在该校就读并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者,可发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学生证和校徽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凡不慎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允许申请补发一次,申请补发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不慎损坏学生证、校徽,现有本人交付书面补发申请,向学院领取“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盖章,携带损坏的原件到学生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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