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D&O Insurance),专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计,旨在保护他们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因过失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决策执行等方面的职业风险。
该保险起源于美国,随着1993年证券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风险增加,董责险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在中国,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上市公司首次引入董责险。
董责险的核心保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董责险的主要除外责任包括个人利益、自利交易、欺诈、不诚实行为、未决或先前诉讼、已知索赔、污染除外、由其他保险保障的责任(如产品责任、专业责任、知识产权责任等)引起的诉讼。
董责险的特点包括索赔发生制、无限追溯期、保险合同的可分割性、不记名投保、宽泛的责任保障等。
董责险对于企业的作用及意义体现在风险转移、增强公司治理、吸引人才、保障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通过保险机制转移董监高因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风险,降低个人承担巨额赔偿的可能性,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吸引优秀人才,保护投资者权益。
董责险的定价因素包括公司市值、股价表现、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及信息披露质量等,费率“一司一价”,基于公司的风险情况而定。保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定制,民营企业普遍采购限额为3000万、5000万人民币,央企国企普遍采购限额为5000万、1亿人民币。保费通常为赔偿限额的0.5%-1.5%。
综上,董责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对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吸引和留住优秀董监高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董责险的发展前景看好,有望成为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主要作用是转移风险,并不为恶意欺诈或犯罪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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