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合法时限为十天。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对勘验现场后的交通事故,于勘验后第十天内做出责任认定书。
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则须在发现肇事者与车辆后第十天完成相关文书制作。
对于有检验或鉴定必要的案件,应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第五天完成责任认定书。
其次,如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车辆,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第十天完成制作,并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状况以及调查所得事实。
如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明确其责任;
反之,则认定其无责。
最后,对于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制作责任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状况以及调查所得事实,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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