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按以下时限作出:轻微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完成,一般事故应在15日内完成,重大或特大事故应在20日内完成。如果因为事故情节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需上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或20日。完成责任认定后,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认定。重新认定决定书作出后,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
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需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结果。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复杂事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延长责任认定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长期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时间过紧而导致认定结果不公。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认定,但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认定,并将结果通知各方当事人。这一过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责任认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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