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方:
为共同投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筹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双方各自出资50万元,甲以现金出资,乙以实物出资。各方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甲乙双方需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甲1月内完成50万元资金全部投入,乙在公司名称核准后30日内完成实物交付及产权过户手续。
三、公司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重大决策。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
四、执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兼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人员聘任程序依照公司章程。
五、公司经营范围为特定领域。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六、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和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经营资料。
七、甲乙双方保证所指派的公司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要求,并监督其不从事与公司相似业务。
八、公司管理、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报酬,以及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九、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制定,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十、公司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十二、协议履行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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