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法规,中国宪法及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八条保障男女平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民法典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定义包含婚生、非婚生、养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父母等。
财产继承权,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不仅是继承人的一种资格,也是继承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利,体现了继承权的现实性和财产属性。继承人可以接受、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其主观意志对继承权有影响。
当继承权被丧失时,法律有明确的法定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可能因上述行为而丧失继承权。这些情况体现了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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