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且非主要责任人的,应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至住所、常居地或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至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进行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上;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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