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审理过程中发现补侦仍无法获得充分证据支持诉讼请求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案犯应立即获释。
同时,将职权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增补调查,以及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和审查。
如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补侦,可选择回退给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检察院亦有权直接进行调查。
对于所有的补充侦查案件,均须在一个月内在得到妥善解决。
补充侦查工作以两次为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关键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为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就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做出相关解释说明。
对需要再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案件需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再次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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