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查案件时,如需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部门或自行进行;
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进行两次。
补查结束后,将材料送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期则由新时间起算。
2. 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以提起诉讼,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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