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需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机关可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或自行展开调查;
2. 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结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期自此时起重新计算;
3. 若经过两次补充调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则应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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