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在离婚案中可被视为恶意转移财产:1、已有存款的转移;2、收入未存入夫妻共名下的银行账户;3、擅自出售房屋;4、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其他共有财产;以及5、无偿赠送或转让共同财产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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