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至29条,针对辞退员工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第25条指出,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或严重渎职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或被判刑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第26条则规定,如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原因导致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有及新分配工作,或经调岗、培训后仍无法胜任者,以及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致原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而协商无果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第27条规定,若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整顿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征询意见,并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第24、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29条明确,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受伤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不得依第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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