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只要借款者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无论借款金额多少,均被视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然而,当集资行为带有非法占有性质时,集资诈骗罪便成立。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集资款不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投入的规模与筹集的资金规模不成比例,导致无法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潜逃;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活动;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销毁账目,虚假破产或倒闭,意图逃避返还;以及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个人若要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集资诈骗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集资诈骗则需达到更高的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应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根据具体行为进行判断。在共同犯罪中,若部分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人无此意图,则仅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在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时,用于支付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然而,行为人为支付利息而实际支付的金额,除非本金未归还,否则应在本金中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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