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需基于客观事实,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主观分析。
其关键在于,全面考察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在事发之前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例如其财务状况如何;
(2)被告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包括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还款,还是故意拖延甚至欺骗;
(3)被告人在事后处置财物以及对待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例如是否通过欺诈手段夺取受害者的财产,是否将其用于约定用途,或者是个人消费、还债等,是否存在转移、隐藏、拒绝透露财产真实去向等行为,导致受害者无法追回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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