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代为保管。此行为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也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保管的物品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也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的物品。
其次,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当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品时,如果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合法方式归还失主,而是将物品据为己有,此行为即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再者,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这并不被视为非法占有,只要这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
在以上几种情形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合法理由或权利持有该财产,以及在占有过程中是否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区分合法持有与非法占有,需要依据具体法律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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