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流程如下:
1.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应自伤害之日起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
未提交者,工伤职工及家属、工会均有权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
2. 若工伤认定结果不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待病情稳定后,若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满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天内向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 依据伤残鉴定等级,依法进行赔付。
6. 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新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需经仲裁后方可进入诉讼程序。
仲裁前需先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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