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女性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除非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1.试用期内无法达到岗位要求;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或贪腐,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与他方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且企业提出后仍未改正者;
5.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逮捕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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